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1. 所以說,你的覺得沒有根據任何的判例或是法律條文做依據。
2. 巷子口的問題,通常只要是雙向雙線道以上,注意巷子口只要注意右方的巷口,但是綠燈直行就算要注意紅燈向,卻是要注意右方跟左方,很明顯的巷子口比綠燈直行的路口紅燈向好注意。
而且,我前一篇有說過,交通法規規定,要讓右方車先行,為什麼,因為人們經過路口時,右方是先注意的。
再來說你提的餘光,當專注的注意前方時,焦點一定是在前方,餘光能注意到的一定是大大的減弱。當注意右方時頭是向右偏的,此時左方的餘光是落在同是綠燈向的對向車道。
綠車直行車就算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那麼優先順序也是 :綠燈同向車 > 綠燈對向車 > 紅燈向右方路口 > 紅燈向左方路口。而本案例的機車騎士剛好是從左方來的。
3.”應該”跟”能夠”之間有什麼”必然”的因果,你是說過但是你的舉例不當,交通事故你能注意時,沒有採取行動,是會造成有人受傷害,而且是你造成的傷害,可是你能撫養乞丐,沒有採取行動,是不會造成乞丐的傷害。所以我才會說你這樣的舉例違反了邏輯的同一律,你偷換了概念。
如果,要說”應該”跟”能夠”之間有什麼”必然”的因果,那麼兩者是互為因果的。也就是說在交通事故上,當你能注意時,你也就產生了應注意。
正常狀況下,是不會有人能踩煞車,來得及踩煞車的狀況下,卻不踩煞車而去撞上對方的。
你另一個討論串的部分舉了個極端在一般道路上幾乎不會發生的情況,自然與這個案例是不一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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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就跟你說過了,我說的不一定對,誰說的有理,我就信誰,依這次的判例,你講的不可信,綠燈車仍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才對......
2.巷口的問題,我認為pan網友的說法比較可信,因為巷口來車會被建築物檔到,所以突然衝出來的車,無法注意是正常的,但以本判例的紅綠燈路口,則沒有這種問題,無法注意則較不合理.....
另外,我不知道你先注意右方的根據為何?
我們是靠右邊走的,過馬路(或十字路口),會先威脅到你的,絕對是左方的車,所以國小就教過了,過馬路要先注意左方才對......
3.請參考sunnywalker網友的發言,你應該會有比較清楚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