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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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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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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5
說實在的,一直不懂這串的爭議點在哪?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者以過失論。

因車禍引起之過失致死罪,....

若不是誤判!........就是法官採信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證據"在刑法裡面,...就是推翻無罪推定的"王道"

不知被告是否有請律師?>讓專業的來!
舊 2006-09-16, 01:24 PM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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