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先生您好: 
一、 您95年9月14日致本局警政信箱的電子信我們已收到了,有關您將機車停放於瑞光路
578號前人行道上遭員警舉發並向本分局申訴之案件,已於95年9月13日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
09533138400號書函答復並郵寄  臺端及副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在案。瑞光路(基湖路至
港墘路)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已於94年12月25日公告將該路段機車退出人行道停放,先予敘明
。另向您說明,對於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無論對象身分均可提出檢舉,惟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須填具檢舉人姓名、住址及
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發現違規行為之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違規車
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持向發生地管轄警察機關提出檢
舉事實,如查證屬實,當依法予以告發。經查瑞光路無612號之地址及華南銀行(大安分行)
,另查華南銀行大安分行之地址在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458號,並非本分局所管,煩請您
提供您所舉証之照片,並檢附上述資料,逕送或郵寄本分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261號)
或e-mail:
[email protected]至本分局,本分局接獲您的來信時,經查證屬實者
,將依法告發,並將處理情形向您回復。
二、謝謝您對本市交通的關心,對以上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請電話與承辦人陳哲楠(電話
:27900505轉1054)聯絡,將提供更詳盡服務。並祝:
安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黃嘉祿敬啟
瑞光路612號是什麼地方,上yahoo網站收尋瑞光路612號,就可以知道是什麼銀行了,我不了解警察再幹什麼,這就是我們的警察,隨隨便便回一篇,我敢保證,有立委出馬以後,內容100%不是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