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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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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前面說過了,重點就是"我覺得"........為什麼我覺得如此,前面我也講過了......

你不相信他,當然可以提出質疑,就像我對你提出質疑一樣,就看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而已........以這次的判例而言,明顯你說的"綠燈車無注意紅燈向之義務"錯了,不是嗎??

”應該”跟”能夠”之間有什麼”必然”的因果,前面講過很多次了,我看你又是故意把它忘記了.......

邏輯是法律功防與法官判決的最基本元素,談法律不談邏輯要談什麼!<---這句話我沒意見,我也是一直這樣認為,相反的,這句話,恐怕是替你發言的Vical比較需要知道吧~~~


1. 所以說,你的覺得沒有根據任何的判例或是法律條文做依據。

2. 巷子口的問題,通常只要是雙向雙線道以上,注意巷子口只要注意右方的巷口,但是綠燈直行就算要注意紅燈向,卻是要注意右方跟左方,很明顯的巷子口比綠燈直行的路口紅燈向好注意。

而且,我前一篇有說過,交通法規規定,要讓右方車先行,為什麼,因為人們經過路口時,右方是先注意的。

再來說你提的餘光,當專注的注意前方時,焦點一定是在前方,餘光能注意到的一定是大大的減弱。當注意右方時頭是向右偏的,此時左方的餘光是落在同是綠燈向的對向車道。

綠車直行車就算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那麼優先順序也是 :綠燈同向車 > 綠燈對向車 > 紅燈向右方路口 > 紅燈向左方路口。而本案例的機車騎士剛好是從左方來的。

3.”應該”跟”能夠”之間有什麼”必然”的因果,你是說過但是你的舉例不當,交通事故你能注意時,沒有採取行動,是會造成有人受傷害,而且是你造成的傷害,可是你能撫養乞丐,沒有採取行動,是不會造成乞丐的傷害。所以我才會說你這樣的舉例違反了邏輯的同一律,你偷換了概念

如果,要說”應該”跟”能夠”之間有什麼”必然”的因果,那麼兩者是互為因果的。也就是說在交通事故上,當你能注意時,你也就產生了應注意。

正常狀況下,是不會有人能踩煞車,來得及踩煞車的狀況下,卻不踩煞車而去撞上對方的。

你另一個討論串的部分舉了個極端在一般道路上幾乎不會發生的情況,自然與這個案例是不一樣的情形。
舊 2006-09-16, 09:59 AM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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