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該篇討論以被刪除,但是 Pan 並沒有明確指出此案例中的箱型車是否屬於”應注意”,他只是說”能注意”。
至於你舉的乞丐的例子,我已經明確的指出這樣的舉例違反了邏輯的同一律。
因為,我們所討問的例子是有人受傷害,誰有責任的問題,可以你舉乞丐的例子並沒有這樣的概念存在,了解邏輯的人就知道,你舉的例子是一種偷換概念的手法。
”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
拜託,交通法規規定,經過巷口是要減速的,只要減速就會注意到有沒有車子,怎麼會來不及看到呢!
綠燈的路口,當你完全專心在看前方時,餘光是有可能看不到旁邊的,這才是合理的。
一個是只需注意綠燈向,你卻說不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當然可能,完全專心注意前方的車行時,就有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車子,尤其是左邊的,尤其交通法規定右方車優先,這是因為習慣先注意右方車的緣故,所以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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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刪除了........可能後來太多人講政治吧.......
你怎麼還在爭執邏輯的問題......我就說過只是要你知道"應該"和"能夠"的因果關係而已,跟例子的前提並無絕對的關係.............你怎麼還是繞不出來.......
巷子問題,pan網友說會有應注意的情形,你現在是要推翻pan網友的說法嗎?
你說.........
綠燈的路口,當你完全專心在看前方時,餘光是有可能看不到旁邊的,這才是合理的。
你的意思是,開車只需要完全專心看前方,其他部分不需注意??還是綠燈時,就只需要完全專心看前方,其他部分不需注意??
你不覺得很怪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