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該篇討論以被刪除,但是 Pan 並沒有明確指出此案例中的箱型車是否屬於”應注意”,他只是說”能注意”。
至於你舉的乞丐的例子,我已經明確的指出這樣的舉例違反了邏輯的同一律。
因為,我們所討問的例子是有人受傷害,誰有責任的問題,可以你舉乞丐的例子並沒有這樣的概念存在,了解邏輯的人就知道,你舉的例子是一種偷換概念的手法。
”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
拜託,交通法規規定,經過巷口是要減速的,只要減速就會注意到有沒有車子,怎麼會來不及看到呢!
綠燈的路口,當你完全專心在看前方時,餘光是有可能看不到旁邊的,這才是合理的。
一個是只需注意綠燈向,你卻說不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當然可能,完全專心注意前方的車行時,就有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車子,尤其是左邊的,尤其交通法規定右方車優先,這是因為習慣先注意右方車的緣故,所以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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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都習慣橫衝直撞的開車 , 出了事再偷天換日的辯論 ....... 二十多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