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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n_akemi
諸位真是厲害...
居然還在討論啊~~~

執意在"應注意而未注意"上作文章實在沒什麼意義...
最多只能說這個"用詞"有問題而已...
對於肇事者本身守不守法以及是否有肇事責任好像無關緊要咧...

舉個例子:
倘若機車是違規逆向行駛,順向貨車駕駛遭遇的時候難道就可以不閃躲嗎?
或是說...只要緊急煞停於原位,對方迎面撞上就是他自己找死囉?

閃不閃躲我想也不一定是順向貨車可以決定,否則搞不好沒撞到逆向機車,順向貨車反而違規或造成無辜者傷亡。能閃躲時當然要閃躲,無法閃躲時順向貨車可以在不會讓後面來車追撞的情況下,停住不動,如果逆向機車撞成來,那就百分之百是逆向機車的錯了。

引用:
作者n_akemi
若真的進行臨時變換車道閃躲違規卻造成自己車禍時...是誰的責任?
老實說,小弟不相信有人能在那千鈞一髮之際,還能在變換車道前注意後方有沒有來車...

我也認為沒有辦法,但是就是有人認為有辦法。



原則上,檢方應該優先證明肇事者看得到且來得及反應...才有過失或故意的條件。
對於無法看到或來不及反應,...[/QUOTE]


引用:
作者n_akemi
因此,案例中駕駛是否該閃躲?先決條件是要"有"看到違規車輛...
而這裡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卻很像是在說"肇事駕駛必須要能注意到"...

這一點我也很贊同,我的說法也是這個意思。

引用:
作者n_akemi
原則上,檢方應該優先證明肇事者看得到且來得及反應...才有過失或故意的條件。
對於無法看到或來不及反應,用"應注意"來表示肇事者可以採取措施還滿詭異的...

我也是一直持著跟你一樣的看法。

而且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控方要提出被告有罪的證據,證據不足被告無罪是於法有據的。

引用:
作者n_akemi
但是就算用詞有問題,仍不表示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時,就不必進行任何措施...
不是必須,就沒有責任,則不追究罰責;但是致人於死或傷人,卻要確認是否有過失或為故意...
所以,應該是不同的兩件事情吧?

我也認為是不同的兩件事,可是就是有人認為是一樣的。
舊 2006-09-13, 11:46 PM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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