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又故意忽略pan網友在後面的這段話了............所以才會有上述法院判決,這不是那三位法官糊塗,而是全國法院都一樣.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12&pagenumber=7
pan網友很清楚指的是這一事件,你卻說他指的不包含駕駛綠燈時的狀況,你上次說我盧,老實說,你自己想想看,到底誰盧呢?
我們來談談你這個問題....”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為什麼駕駛人對於巷口就沒有”應注意”的義務呢?
你應該知道什麼是巷子吧?
綠燈車在十字路口只要用眼睛餘光,就可以看到紅燈向的車,這只在於願不願意注意,需不需要注意的問題,而巷口衝出來的車,衝出之前會看不到,這是很合理的....
也就是說,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但是,紅燈向的車,"突然"衝出來,讓你來不及看到,這卻是極不合理的.....除非你真的"完全"沒有在注意......
這樣你應該能區分,十字路口紅燈向和巷口的不同了吧.......
在一般公路,駕駛人也會有"沒有應注意義務"的狀況沒錯,但是由pan網友的文中,很清楚的表示,並不包含此案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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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篇討論以被刪除,但是 Pan 並沒有明確指出此案例中的箱型車是否屬於”應注意”,他只是說”能注意”。
至於你舉的乞丐的例子,我已經明確的指出這樣的舉例違反了邏輯的同一律。
因為,我們所討問的例子是有人受傷害,誰有責任的問題,可以你舉乞丐的例子並沒有這樣的概念存在,了解邏輯的人就知道,你舉的例子是一種偷換概念的手法。
”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
拜託,交通法規規定,經過巷口是要減速的,只要減速就會注意到有沒有車子,怎麼會來不及看到呢!
綠燈的路口,當你完全專心在看前方時,餘光是有可能看不到旁邊的,這才是合理的。
一個是只需注意綠燈向,你卻說不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當然可能,完全專心注意前方的車行時,就有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車子,尤其是左邊的,尤其交通法規定右方車優先,這是因為習慣先注意右方車的緣故,所以要注意右方車時,頭是要向右偏的,這時候不就沒有辦法注意到左邊闖紅燈的車了。
所以說,從看你回答巷口跟綠燈直行的狀況,就知道你一直在偷換概念,而且搞不清楚狀況。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還是一直強調嘉義地院 93, 交易,110 的裁判書內容提到..........綠燈車駕駛的”應注意”的義務,是指對同樣的綠燈向的車子,不是指”紅燈向”的巷的車子
事實上,本次的判決就不是如此,不是嗎?
你總不能某一天出門,遇到一個人向你微笑打招呼,你就認為每天出去遇到每個人,都會向你微笑打招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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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一種可能,就是本次的判決受了”法理情”中,法與理以外的因素干擾。
另外一個可能是此判例中的”應注意”另有所指,因為判決書中對事實經過的認定是如何還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