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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10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第 89 條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並參照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如下:二、道路交通刑事案件。
第 3 條
交通案件之處罰,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法律,應依該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法律處罰外,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
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或交通法庭就道路交
通刑事案件為有罪判決,應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情節之輕重,妥慎處理。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釋字 第 521 號
解 釋 文: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運用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釋字 第 432 號
解 釋 文: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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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法律都是在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條文內涵的解釋,並非法律條文
車禍死亡案件,檢方主動偵辦後依職權認定是否起訴!
起訴後,院方依職權認定是否有罪!
還有要注意法律位階的問題
至於那個案子是冤案?,...I dont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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