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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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真是厲害...
居然還在討論啊~~~
執意在"應注意而未注意"上作文章實在沒什麼意義...
最多只能說這個"用詞"有問題而已...
對於肇事者本身守不守法以及是否有肇事責任好像無關緊要咧...
舉個例子:
倘若機車是違規逆向行駛,順向貨車駕駛遭遇的時候難道就可以不閃躲嗎?
或是說...只要緊急煞停於原位,對方迎面撞上就是他自己找死囉?
若真的進行臨時變換車道閃躲違規卻造成自己車禍時...是誰的責任?
老實說,小弟不相信有人能在那千鈞一髮之際,還能在變換車道前注意後方有沒有來車...
因此,案例中駕駛是否該閃躲?先決條件是要"有"看到違規車輛...
而這裡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卻很像是在說"肇事駕駛必須要能注意到"...
原則上,檢方應該優先證明肇事者看得到且來得及反應...才有過失或故意的條件。
對於無法看到或來不及反應,用"應注意"來表示肇事者可以採取措施還滿詭異的...
但是就算用詞有問題,仍不表示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時,就不必進行任何措施...
不是必須,就沒有責任,則不追究罰責;但是致人於死或傷人,卻要確認是否有過失或為故意...
所以,應該是不同的兩件事情吧?
最後,請諸位回想一下,發生車禍是否都至少有一方未依規定行駛?
不是超速、未保持車距、闖紅燈、邊聊行動電話等等...不勝枚舉。
若不幸發生傷亡,無論被撞或是撞人的都可以要求偵辦是否有過失...
基本上這跟車禍本身的肇事責任是分開來的...但事實上就連法律人也有人搞不清楚吧?
也就是說,別人違規,守法者擔心害怕是活該...
萬一不慎發生傷亡,還可能會被依過失為由起訴...
若有人亡命或一心求死,居然還要想辦法主動證明自己無過失...
所以,這跟人願不願意守法沒關係,這跟執行者比較有關係...
而執行者有問題就可以隨個人喜好而危害他人嗎?請參考案件中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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