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正因為有之前的判例和此次判決結果不符,因此,我開始猜測(因為我們都只看到新聞稿,未見判決書),是不是兩案例中的差別,在於本案例中的駕駛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這裡所謂的"應有的注意義務",指的是發現闖紅燈的機車後,是否有剎車.......我也說過了,這都是"我認為",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合理解釋你所提的判例和本案例判決之不同.....
然後,又由pan網友文中,我覺得他的說法可信度很高,有些情形(例如:高速公路)無須注意,駕駛並不會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判過失殺人,但一般公路上仍會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判過失殺人.......
他提到本案例"能注意而未注意",其實就是因為這案例是在一般公路,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所以說他"能注意而未注意".....如果這案例是在高速公路,則根本沒有"應注意"的義務,當然就無須管駕駛"能不能"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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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路,
如果駕駛人能注意而未注意,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
這一段是 pan 網友的原文節錄,你是從哪裡看到”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的。
他的意思是說:”在一般公路,如果駕駛人能注意而未注意,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他並沒有說在一般公路的所有狀況,駕駛人都有”應注意”的義務,請注意他有用的”如果”這兩個字。
”在一般公路,
如果駕駛人
應注意而未注意,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
換成應注意不是也是一樣的意思嗎?
如果駕駛人有應注意的義務,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
如果駕駛人沒有應注意的義務,是否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呢?
也就是說在一般公路,駕駛人也會有”沒有應注意義務”的狀況。
另外,如果”有人突然衝出巷口被撞,那麼就無法注意”,沒有應注意的義務,為什麼”有人突然闖紅燈被撞”,就辦法注意,還有應注意的義務呢?
你說”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為什麼駕駛人對於巷口就沒有”應注意”的義務呢?
綠燈車駕駛的”應注意”的義務,是指對同樣的綠燈向的車子,不是指”紅燈向”的巷的車子,請參考嘉義地院 93, 交易,110 的裁判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