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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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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基本上大致上的意思是差不多那樣。

其實,我只是想讓他知道,他從”沒注意”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少了說明該狀況是否屬於”應注意”的狀況。他自己也說了,如果沒有”應注意”,那麼”沒注意”也沒有刑責。

但是”沒注意”是怎麼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呢?他卻沒有說明”應注意”的依據是哪裡來的。判例?法條?不知道,他沒提到!
至於”應注意”跟”能注意”的概念不同部分,已經不想在跟他多說了,拿數學邏輯來比喻,基本上法律的邏輯是屬於”形式邏輯”,不是”數位邏輯”,形式邏輯是邏輯的最基礎。

那一篇只是跟他在說明一下,他犯的邏輯推理錯誤在哪裡,他能聽進去多少是他的事了。

以後應該不會那麼有時間跟 PO 這一段了。

不過,樓主所舉案例的裁判書出來,我還是有興趣看一下,法官的觀點為何跟前一審判決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觀點上的不一樣處。

PO完上一則,才看到你的這則......

"應注意"的依據,早在pan網友的文章中說明得很清楚,不知你為何會故意漏掉.....上一則對你的回應已經清楚的直接指出,相信你不會再看不到了吧........

至於有關邏輯的問題,上一則已提過,請參考之.....

最後,希望你能回答我上一則最後所提的問題,當然,如果不願回答,那我也不勉強你了...........
舊 2006-09-12, 11:34 PM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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