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概念是邏輯思考的基礎,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思維必須保持同一性,亦即保持確定性。也就是說,運用概念或判斷時要保持確定的內容,不能偷換他的意義,這就是思維的同一律。同一綠的邏輯公式是”A是A”(A可以表示概念或判斷)。
遵守同一率是做到思維內容準確的保證,也是正確運用概念、進行判斷和推理的前提。如果違反了同一律,那就會不可避免地犯偷換概念或偷換論提的邏輯錯誤。
Ok,你之前是說”沒有煞車痕,所以是沒注意,而這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問題是,你從”沒注意”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程中,好像少了說明或是舉法規證明,這樣的沒注意是否具有”注意的義務”(有注意的義務就是”應注意”,沒有注意的義務時哪來的”應注意”呢?)
所以,我才說你的邏輯推理過程有問題,邏輯推理過程是需要前提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前提就是”應注意”,所以你要將”沒注意”推理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必須確定這個”沒注意”是”應注意”,才能說這個”沒注意”所造成的結果,需要負”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而我所舉出來的判例,不只那個判例中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還有在另外一個討論串中,有網友提的另一個案例是連檢察官都以”不起訴”處分,所以不是只有一個案例。
綠燈直行的車子,有沒有”應該注意”的,有,不過是注意綠燈同向或對向的車子,不是紅燈違規的車子,也就是根據我舉的那個判例中的說明,以及該判例中引用法規的說明,以及該判例中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中指出,綠燈直行車只要有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子狀況,就已經盡到他該盡的”應注意”了,紅燈違規車不在綠燈直行車的”應注意”範圍。
所以,你要說明的是,從”沒注意”如何在還沒有確認”有應注意”或”沒有應注意”之前,就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邏輯來說,”應不應該”跟”能不能”本來就是兩種不一樣的概念,把”應注意而未注意”等於”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犯了違反邏輯”同一律”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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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的定律,在學習的過程中,早已經融入了思維,因此,如果觀念正確,無須再去為解釋而解釋,甚至為鑽牛角尖而解釋...........
我覺得你真的是混亂了,你應該已經忘了我為什麼說...."有沒有煞車痕,可能是判決的關鍵"
我來幫你重頭複習一次.....
首先提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其實是在另一串中我提出來的.....剛開始,你提出判例時,我也十分同意,為尊重路權的觀念提升而高興.......你忘了嗎?
但是,這一串的事件發生,讓我開始對於你所提的絕對路權產生質疑,因為,這次實際上的判決的確跟你所說的背道而馳.........所以,我說你有的忙了.......
正因為有之前的判例和此次判決結果不符,因此,我開始猜測(因為我們都只看到新聞稿,未見判決書),是不是兩案例中的差別,在於本案例中的駕駛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這裡所謂的"應有的注意義務",指的是發現闖紅燈的機車後,是否有剎車.......我也說過了,這都是"我認為",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合理解釋你所提的判例和本案例判決之不同.....
然後,又由pan網友文中,我覺得他的說法可信度很高,有些情形(例如:高速公路)無須注意,駕駛並不會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判過失殺人,但一般公路上仍會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判過失殺人.......
他提到本案例"能注意而未注意",其實就是因為這案例是在一般公路,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所以說他"能注意而未注意".....如果這案例是在高速公路,則根本沒有"應注意"的義務,當然就無須管駕駛"能不能"注意了.......
所以我一直跟你說,沒有"應注意"就不會有"能注意"的問題........這樣,不知道你是不是清楚了一點?這只是簡單的邏輯問題而已,我不知道為什麼會困惑你那麼久,還讓你特地費心去查邏輯定律的定義.........
好吧,把話說回來,不知道我上一則對Vical所說的那幾段,你同意嗎?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說:今天Spooky要強調的 就是絕對路權的觀念
我也知道,但是我就是要知道是不是真的絕對路權真的落實,從這次的判例,不就很直接打了絕對路權一巴掌了嗎??
今天Spooky網友堅持絕對路權,如果站上網友也都信了他,那將來同樣情形發生在網友身上,網友被判刑,他要負責嗎??你信他,你要負責嗎??
在網路上信口雌黃沒關係,反正被判刑的也不一定是你,是吧~~
最後,簡單重複我的重點........
如果今天絕對路權確實落實,新聞中的駕駛無罪,那我沒話說;但是如果不是這樣,那就請別斬釘截鐵的那麼肯定自己的說法,來誤導別人了.........別讓本來經過十字路口,就算是綠燈也會特別注意安全的人,只因一句「綠燈車"沒有義務"要注意紅燈向車輛」就無須注意..........撞死人以為沒事,結果被判刑............更慘的是,如果被撞死了,我看,就算對方賠再多關再久,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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