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幹嘛~~找台階下了嗎??
舉例的目的,只是要讓你了解你邏輯錯誤的所在,跟有沒有同質性有何相干??你也太好笑了吧......
如果像你說的,那不就什麼都不用舉例了,所有的例子都不可能有完全的同質性........
今天我要指出你錯誤的就只是........沒有"應該"就不會有"能不能夠"的問題,需要看"能不能夠"就表示一定先有"應該"的前提,你不願承認自己的錯誤,用這種小孩子打爛仗的藉口來自欺欺人,未免太遜了點吧~~~
Pan 網友講的你到底有沒有看清楚??
有的狀況無須注意,有的狀況應注意,你看清楚了嗎?
文中的意思很清楚,我解釋給你聽,聽清楚了.....
無須注意的狀況:不管能不能注意,也就沒關係了,無刑事責任;
應該注意的狀況:你能注意而沒注意,有刑責;無法注意,則無刑責。
你這次文中所提的巷口情形,就是應該注意的狀況,但是你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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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邏輯思考的基礎,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思維必須保持同一性,亦即保持確定性。也就是說,運用概念或判斷時要保持確定的內容,不能偷換他的意義,這就是思維的同一律。同一綠的邏輯公式是”A是A”(A可以表示概念或判斷)。
遵守同一率是做到思維內容準確的保證,也是正確運用概念、進行判斷和推理的前提。如果違反了同一律,那就會不可避免地犯偷換概念或偷換論提的邏輯錯誤。
Ok,你之前是說”沒有煞車痕,所以是沒注意,而這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問題是,你從”沒注意”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程中,好像少了說明或是舉法規證明,這樣的沒注意是否具有”注意的義務”(有注意的義務就是”應注意”,沒有注意的義務時哪來的”應注意”呢?)
所以,我才說你的邏輯推理過程有問題,邏輯推理過程是需要前提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前提就是”應注意”,所以你要將”沒注意”推理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必須確定這個”沒注意”是”應注意”,才能說這個”沒注意”所造成的結果,需要負”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而我所舉出來的判例,不只那個判例中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還有在另外一個討論串中,有網友提的另一個案例是連檢察官都以”不起訴”處分,所以不是只有一個案例。
綠燈直行的車子,有沒有”應該注意”的,有,不過是注意綠燈同向或對向的車子,不是紅燈違規的車子,也就是根據我舉的那個判例中的說明,以及該判例中引用法規的說明,以及該判例中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中指出,綠燈直行車只要有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子狀況,就已經盡到他該盡的”應注意”了,紅燈違規車不在綠燈直行車的”應注意”範圍。
所以,你要說明的是,從”沒注意”如何在還沒有確認”有應注意”或”沒有應注意”之前,就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邏輯來說,”應不應該”跟”能不能”本來就是兩種不一樣的概念,把”應注意而未注意”等於”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犯了違反邏輯”同一律”的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