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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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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不是司法人員,但是如果你有注意裁判書的前半部,相信都會看到法官的一段”無罪推定原則 .... 除非能證明被告有罪,否則以無罪論”。

另外所謂的”應注意”是指在法律上附有注意的義務,才是應注意,跟 Pan 網友所說的”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不一樣的。

所以說,以本案例來說,箱型車駕駛因為”沒注意到”而沒有踩煞車,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很奇怪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一審為什麼事無罪或不起訴的原因,二審會被判有罪,這要看法官是根據什麼來判的,為什麼跟第一審的法官見解不同,要等看到裁判書才知道。

我主要是要說,你由”沒注意”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對的,”應注意”的前提是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

但是”能注意而未注意”卻不一定需要有法律上有注意義務當前提,所以是不一樣的。

而且是否”能注意”是要由原告方或提起公訴這一方來證明的,不是要被告來證明。

既然你...

我覺得你又在玩文字遊戲了......

試想,如果不是"應注意",那麼"能注意"也沒有必要注意了........為何要負法律責任??

你應該懂我在說什麼吧~~
舊 2006-09-09, 01:21 PM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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