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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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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說的都只是"我認為",我不會堅持我說的是對的,但是,你也說過你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就不知道你為何認為你說的一定是對的.......

或許你是對的,或許你是錯的,我覺得還是不要把話說死比較好,友站也有相同的討論,未徵得發言者同意,不方便轉貼,只給連結.........其中pan網友的說法,我覺得可信度較高.....參考參考吧~~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12&pagenumber=7


我不是司法人員,但是如果你有注意裁判書的前半部,相信都會看到法官的一段”無罪推定原則 .... 除非能證明被告有罪,否則以無罪論”。

另外所謂的”應注意”是指在法律上附有注意的義務,才是應注意,跟 Pan 網友所說的”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不一樣的。

所以說,以本案例來說,箱型車駕駛因為”沒注意到”而沒有踩煞車,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很奇怪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一審為什麼事無罪或不起訴的原因,二審會被判有罪,這要看法官是根據什麼來判的,為什麼跟第一審的法官見解不同,要等看到裁判書才知道。

我主要是要說,你由”沒注意”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對的,”應注意”的前提是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

但是”能注意而未注意”卻不一定需要有法律上有注意義務當前提,所以是不一樣的。

而且是否”能注意”是要由原告方或提起公訴這一方來證明的,不是要被告來證明。

既然你已經看到 Pan 網友的文章,不知道你是否已經分清楚”應注意”和”能注意”的不同了。

因此,在法律上的邏輯與無罪推定原則來說,因為沒注意到所以沒踩煞車,必須先確定有無”注意的義務”,再看是屬於”應注意”還是”能注意”,這樣你了解了嗎?
舊 2006-09-08, 08:50 PM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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