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oky_mulder
問題是箱型車駕駛通過綠燈路口時,本來就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所以就不能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因為沒有注意的義務,所以不能就他沒有注意到來當作有罪的依據。
因為以通過綠燈路口來說,箱型車駕駛是要優先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行狀況,因為這是交通法規規定的義務。
如果要以沒注意來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必須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這是前提,但是箱型車駕駛有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請參考嘉義地院 93, 交易, 110 裡面的判例,其中還有引用最高法院 88, 台上字, 1852 號的判例。
並不是沒注意就可以引用”應注意而注意”,而是有注意的義務時,請問你根據哪個判例來說箱型車駕駛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
如果箱型車駕駛當時正在”專心注意”綠燈向同向車流的狀況時,他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狀況不是正常的嗎?
況且公訴人也要證明箱型車駕駛當時除了注意綠燈向車行狀況,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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