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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問題是箱型車駕駛通過綠燈路口時,本來就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所以就不能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因為沒有注意的義務,所以不能就他沒有注意到來當作有罪的依據。

因為以通過綠燈路口來說,箱型車駕駛是要優先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行狀況,因為這是交通法規規定的義務。

如果要以沒注意來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必須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這是前提,但是箱型車駕駛有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請參考嘉義地院 93, 交易, 110 裡面的判例,其中還有引用最高法院 88, 台上字, 1852 號的判例。

並不是沒注意就可以引用”應注意而注意”,而是有注意的義務時,請問你根據哪個判例來說箱型車駕駛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

如果箱型車駕駛當時正在”專心注意”綠燈向同向車流的狀況時,他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狀況不是正常的嗎?

況且公訴人也要證明箱型車駕駛當時除了注意綠燈向車行狀況,還能...

我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說的都只是"我認為",我不會堅持我說的是對的,但是,你也說過你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就不知道你為何認為你說的一定是對的.......

或許你是對的,或許你是錯的,我覺得還是不要把話說死比較好,友站也有相同的討論,未徵得發言者同意,不方便轉貼,只給連結.........其中pan網友的說法,我覺得可信度較高.....參考參考吧~~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12&pagenumber=7
舊 2006-09-08, 08:00 PM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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