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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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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你在說什麼啊,我是強調”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既然這可能存在,為什麼你還在強調”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我強調的是綠燈直行車沒有義務要注意闖紅燈,只要在速限內交通法規也沒有綠燈直行車需要減速,以及是否能注意的問題,因為的確有可能在撞擊前是無法注意到,甚至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這是有可能的,並不是向你所說得沒有可能。因為綠燈直行時是有規定要注意車前同向車行狀況,所以專注注意同向車行狀況時,是有可能無法注意不同向的闖紅燈狀況的。

而且”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那也是起訴的一方要證明的啊,證明當時被告除了注意前方之外,還有辦法注意到其他的狀況,並且有時間踩煞車。

另一個被告無違規死者違規,被告被判無罪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桃園地方法院 --- 89 , 交易 , 329
...

可能存在"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前提,我也說過了,這就是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的結果......如果他在撞擊前未煞車,那他本來可以因注意而煞車盡量避免死亡車禍,但他沒有,這就構成了應注意未注意的條件.......

你一直走不出死胡同,只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在於車禍發生的必然性,而忽略掉是否能因"注意"而盡量避免人命的喪失........

另外,你提出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我有煞車且已煞住,我在煞車停住時,被害人之系爭腳踏車就撞過來"--------------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立刻採煞車並將方向盤向右打,以閃避被害人" --------------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桃園地方法院 --- 89 , 交易 , 329
"(依被害人之時速,被告有無可能防止?)應該來不及,當被害人時速有五、六十公里,被告只有三、四十公里,被害人又是突然轉回來。" --------------你沒看到嗎?証人都證明無法防止事故發生,當然"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成立..........


你可以再加油點~~~~
舊 2006-09-08, 01:53 A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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