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在嘉義地方法院 93, 交易, 110 有提到,根據無罪推定原則,除非證明有罪,否則以無罪認定。
因為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所以通過有號誌的路口本來就不是減速,所以除非能證明他來得注意,否則沒有理由認定綠燈直行一定能注意任何的闖紅燈駕駛。
所以說,我說的”套一句你說的話 ---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是針對你說的這一句”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翻白話來說 --- ”撞擊前是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因為沒注意到,就有可能連煞車的時間都沒有。看來你是誤解我說的意思。
也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注意的意義,就是沒有”應注意”,那麼何來的”應注意而未注”呢?
至於無煞車痕的問題,一樣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因為不負有注意的義務,因此就要證明撞擊前有注意到,否則就有可能”撞擊前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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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那麼,不知道有沒有明文規定,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也無須煞車減速??
你要講的我都知道,但是,我提的你好像不是很懂.....
你提出那個"唯一"的判例來證明你的說法,要我相信.....我同樣提出這個判例的結果,你卻不相信這個判決??你只選擇你要相信的來看??
如果說,法律有規定,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也無須煞車減速,那麼你說得對,連應注意都沒有,所以沒有未注意的問題.........
但是,希望有這個規定,如果找不出來這個規定,恐怕這就是箱型車被判刑的關鍵了..........請接受這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