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1.當然有可能.....不過,話可不能亂套......
而且可能性我已經講出來了,你沒看到嗎?
就是後面那一句.........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因為車子絕不是瞬間移動.......
2.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這應該就是所謂的信賴原則......
我同意直行車可以信賴對方會遵守號誌,本來可以不必為這場車禍負責,但是,我提到的一個重點你可能沒看清楚,若撞擊點之前沒有煞車(我把這段放大,避免有白目者又說白爛話....  ),那就表示他未盡到注意之則,如果他盡到注意之則進而煞車,或許可以避免車禍、或許可以減低傷亡結果,但他未盡到此注意之則,被判刑應該可以理解..........
簡單來說,我認為....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有煞車痕,應判無罪;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無煞車痕,應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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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義地方法院 93, 交易, 110 有提到,根據無罪推定原則,除非證明有罪,否則以無罪認定。
因為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所以通過有號誌的路口本來就不是減速,所以除非能證明他來得注意,否則沒有理由認定綠燈直行一定能注意任何的闖紅燈駕駛。
所以說,我說的”套一句你說的話 ---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是針對你說的這一句”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翻白話來說 --- ”撞擊前是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因為沒注意到,就有可能連煞車的時間都沒有。看來你是誤解我說的意思。
也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注意的意義,就是沒有”應注意”,那麼何來的”應注意而未注”呢?
至於無煞車痕的問題,一樣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因為不負有注意的義務,因此就要證明撞擊前有注意到,否則就有可能”撞擊前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