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1. 套一句你說的話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
2. 不是有判例顯示 法官根據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嗎?
既然沒有注意的義務,何來的”應注意”呢?
法律規定有應注意的義務時,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正確的。
法規沒有規定應注意的義務時,卻硬要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有罪,是一種司法界的陋習。
雖然同樣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但是意義是不一樣的。
至於樓主貼的案例,請等裁判書出來再看吧,看看法官是根據什麼理由,沒有引用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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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然有可能.....不過,話可不能亂套......
而且可能性我已經講出來了,你沒看到嗎?
就是後面那一句.........
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因為車子絕不是瞬間移動.......
2.
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這應該就是所謂的信賴原則......
我同意直行車可以信賴對方會遵守號誌,本來可以不必為這場車禍負責,但是,我提到的一個重點你可能沒看清楚,
若撞擊點之前沒有煞車(我把這段放大,避免有白目者又說白爛話....

),那就表示他未盡到注意之則,如果他盡到注意之則進而煞車,或許可以避免車禍、或許可以減低傷亡結果,但他未盡到此注意之則,被判刑應該可以理解..........
簡單來說,我認為....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有煞車痕,應判無罪;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無煞車痕,應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