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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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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既然沒有注意的義務,何來的”應注意”呢?

法律規定有應注意的義務時,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正確的。

法規沒有規定應注意的義務時,卻硬要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有罪,是一種司法界的陋習。

這段說得好
法律規定好責任與義務
不能在遊戲規則之外又加了自已的東西
這會大亂的
     
      
舊 2006-09-07, 08:47 P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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