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覺得法官判刑應該不會沒有依據.........
撞擊點之前有沒有煞車,我想,是重要的關鍵........
就算沒辦法看到機車衝出來,但是 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那麼法官就沒判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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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套一句你說的話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
2. 不是有判例顯示 法官根據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嗎?
既然沒有注意的義務,何來的”應注意”呢?
法律規定有應注意的義務時,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正確的。
法規沒有規定應注意的義務時,卻硬要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有罪,是一種司法界的陋習。
雖然同樣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但是意義是不一樣的。
至於樓主貼的案例,請等裁判書出來再看吧,看看法官是根據什麼理由,沒有引用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