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小弟打岔一下...
A女應該做的是...訴請離婚。
尚有婚姻效力而與外人有性關係,一次就被抓?不太可能吧...
必定是維持很長一段時間,那麼A女本身就已經無視於婚姻關係。
對小弟來說,B男這叫惡人先告狀...
即便A女處境堪憐又情有可原,不過與外人通姦卻是事實啊~~~
因此...通姦的認定若不違反憲法立意,則通姦罪是為了保障婚姻效力而成立。
怎麼可能除罪化?或是以民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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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處罰通姦對於婚姻保障,只有壞處沒有好處..用刑法來罰..只是會加速家庭分裂..
這樣就違反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
處罰通姦既然無效..那麼處罰通姦就沒有這個必要啦..所以主張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