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光之傳承者
A女的丈夫B男,長期成溺於賭博,酗酒,家庭生活入不敷出,連帶的子C也得休學幫忙家計,A女為了維持家庭子女幸福,忍氣吞聲,A的同事甲見A女辛苦,常常幫助她..進而日久生情...發生關西..被B男發現告上法庭...
這樣性行為的自由真的有辦法約束夫妻雙方,婚姻可以幸福圓滿嗎??性生活自由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的關西,但不代表說..A就一定是不終於家庭的...
或是B根本不能人道...A也是有慾望了..找一夜情...可是她對家庭還是百般付出..這樣..合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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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打岔一下...
A女應該做的是...訴請離婚。
尚有婚姻效力而與外人有性關係,一次就被抓?不太可能吧...
必定是維持很長一段時間,那麼A女本身就已經無視於婚姻關係。
對小弟來說,B男這叫惡人先告狀...
即便A女處境堪憐又情有可原,不過與外人通姦卻是事實啊~~~
因此...通姦的認定若不違反憲法立意,則通姦罪是為了保障婚姻效力而成立。
怎麼可能除罪化?或是以民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