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不需要 .....
因為我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指被告明明沒有犯錯,卻硬是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跟本來在法律上就是”有注意的義務”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一樣的情形。
不知道你對這樣的差別是否能分得清楚。
為什麼找這一篇,我不是說了嗎,具有”指標性”的參考意義,而且裡面也引用了另一篇最高法院的判例說明。
至於樓主提到的這個案例,在沒有看到裁判書之前的討論都還是言之過早。
而且路權觀念的實施,不見得每個法官都能即時反應過來,但是至少整個制度是朝這個方向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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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型車駕駛最多只能應 [注意而未注意] -- 很簡單 , 把法官放在對撞測試機下模擬一下 , 你就知道腦殘法官能去撞騎士 , 撞紅綠燈 , 撞大卡車 , 還是把人行道上的行人通通壓扁 . 還是煞車鎖死然被後面的大卡車壓扁 .
這場討論裡箱型車駕駛方應該發動猛烈攻勢 --
a. 機車騎士硬闖紅燈 , 明知故犯死有餘辜 .
b. 騎機車不戴安全帽 , 知法犯法罪無可赦 .
當法官強調 : 箱型車駕駛綠燈直行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時 , 那麼機車騎士硬闖紅燈不就是 [知法犯法 , 視法律如無物 .]
[視法律如無物] 者無罪 , 守法者倒成了 [應注意而未注意] , 台灣的法律真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