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不需要 .....
因為我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指被告明明沒有犯錯,卻硬是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跟本來在法律上就是”有注意的義務”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一樣的情形。
不知道你對這樣的差別是否能分得清楚。
為什麼找這一篇,我不是說了嗎,具有”指標性”的參考意義,而且裡面也引用了另一篇最高法院的判例說明。
至於樓主提到的這個案例,在沒有看到裁判書之前的討論都還是言之過早。
而且路權觀念的實施,不見得每個法官都能即時反應過來,但是至少整個制度是朝這個方向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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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說"最近的案例顯示".......我都只看到那一個判例,你不覺得需要多找幾個案例來證明自己的話嗎?
我覺得,這不太負責任吧.........
之前也有一位仁兄,斬釘截鐵的說"韓國人在路上講日語會被當街槍斃",我問他怎麼知道有這種事情,請他提出證明,結果他找了老半天,支吾其詞,也找不出證據來證明他的話.........
這實在讓我有點無言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