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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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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Los Angeles
文章: 172
引用:
作者執政官
台灣的司法本來就是笑話.

在美國, 路權是行人> 腳踏車 > 機車 > 汽車
所以....行人不管是闖紅燈或是亂跑, 甚至是自殺
只要被汽車撞死了....一定是汽車駕駛的錯
沒記錯的話, 台灣的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
根據樓主的描述....我不認為這個判決有什麼問題
舊 2006-09-06, 01:02 P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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