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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的邏輯應該是這樣
你認為你在綠燈過十字路口時,你會注意:
(1)因為我的方向是綠燈,所以不用再看垂直方向有無來車?
(2)雖然我的方向是綠燈,但還是要再看垂直方向有無來車?
如果立法者及司法者認為:
一般國民只要達成(1)的注意程度就足以達到安全交通的目的,
任何人過馬路時都不用再四週,只要是綠燈,就給他過去就對了
完全不用管垂直方向的車輛。
但若立法者及司法者認為:
(1)的注意程度顯然還不夠,仍希望每個過馬路的用路人雖然自己的方向是綠燈,
但在過十字路口時,還是要注意到其他方向的來車或行人,換言之,要把過馬路的注意義務分配給所有過馬路的人,此時即使自己的方向是綠燈,但還是要負一定的注意義務。
因為立法者及司法者希望每個人都為交通安全負一定的注意義務
所以要把注意義務分配給所有用路人
即使自己的行車方向是綠燈
但還是要負一定的注意義務
在撞到闖紅燈者的個案中
若行為人的確已盡了該盡的注意意務而撞到人,雖然有致人於死,但因沒有過失
所以也不用負過失致死的負任。
若行為人尚有未注意的地方,但這樣仍算有過失,再加上有致人於死
即使對方是闖紅燈,仍有可能會成立過失致死。
以上是刑法的思考邏輯
所以在個案中
什麼叫作已盡了應注意義務,會隨著個案而有所不同
就現有的證據,雙方律師一定會激烈攻防
而法官必需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審酌雙方的說法,依「自由心證」來認定事實
所以大家不要再隨便說「自由心證」了。
至於法官在實際個案中的表現,因為沒有看到判決書,所以我也無法評論。
當然,對於上述的思考邏輯
也是有人批評說:
法律賦與每個過馬路的人注意義務
所以每個人都會想「反正別人會幫我注意」
但到最後反而是每個人都不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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