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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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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98
引用:
作者Gamestar
當初 我們公司要我們簽的時候,
主管是有說 之前有個案例 判決,
如果 有簽,而原公司用這條找麻煩的話
他 就必須 一定的金額 保證你一年內的生活 不會受到影響

沒錯!而我會去注意到這個判例是因為我恰好遇到類似的問題... 從一家幫電信公司寫軟體的廠商離職後,被電信公司接洽願不願意去負責網站系統的開發...

告非,這樣也想拿競業條款來壓我?
莫名其妙... =.=

那家公司後來還有勞資爭議... 結果好像踢到鐵板...
舊 2006-05-31, 12:16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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