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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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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spee1231
非常好..
那麼以後各位老師,課堂上有小朋友大罵三字經,不必客氣了!
既然教不聽,直接送他們進法院比較快...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甚至當老師遭受到學生暴力威脅時,為求自衛,揮拳反擊都可以

但請老師本於職業道德,自行判斷告訴與否(告訴乃論部分)

此外,也要留意

刑法第十八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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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06-05-22, 01:50 PM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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