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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lievil
就說認真發文沒人看,
就回在151,你的文下面2層而已
如果還有疑義,請見395

最後,我沒有「欠」任何人東西,
請不要把討論弄得像是別人欠你的
你想要答案請自己去尋找,我的文裡面都寫了,
就算我寫得你還是不瞭解,
網路這麼發達,您這麼聰明,
為什麼卻沒有自己去尋找答案的能力?

你說得是這兩則??

引用:
作者lievil
1.北市曾提出體罰定義,市教育局長吳清基在2004年12月16日就向全市校長表示,體罰不等於管教,所謂體罰有2種,身體上的體罰定義是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條將學生打到瘀血等,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就是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管教學生的不當行為並不是 體罰,所以在學生能夠負擔的情況下,依校規輕度罰站、罰跑操場、留校訓勉等屬於合理的管教。而我的想法是「不構成身心虐待」,比照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

引用:
作者lievil
下面是相關新聞,特別關心的就過去參考一下吧!

http://publish.lihpao.com/Education...05/13/06e05131/

朝野協商後,原則性通過立法,在教育基本法第8及第15條中,明確禁止體罰。附帶決議中增列,為建立校園完整的輔導管教機制,以免因「禁止體罰」立法通過後,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或對學生輔導改採消極態度;同時避免校園中霸凌、恐嚇、勒索、偷竊……等偏差行為因無法約束而危害學生及他人,致使修法後,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反受其害,因此要求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於6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使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有明確可循的處理原則,避免修法通過後對學校教育產生負面影響。


呵呵~

有吃就算了,吃大便也算吃..........

第一則:請問中華民國的教育問題,現在是台北市教育局長講了就算嗎?
好啦,就算是好了,那請問輕度罰站、罰跑操場、留校訓勉的底限在哪裡???
這才是我的問題啊.....請問你回答了什麼???
閉上眼睛,就可以什麼都看不到,有你的一套~~

第二則:請問6個月過去了嗎?如果過去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在哪裡?
這才是我的問題啊.....請問你回答了什麼???
好吧,如果期限還沒到,那就是還沒有一個處罰準則,是吧???那.......你還講得口沫橫飛~~

年輕人,奉勸你一句話,想學人家打嘴砲,也要有點基本功,如果只有這點本事,回家 好了~~~~
舊 2006-05-22, 10:27 AM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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