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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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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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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evil
當社會默契容許體罰,
由於不成文,體罰的輕重,是老師自由心證決定的,
相同情況,
A老師覺得要打20下
B老師覺得要打50下
C老師覺得要打100下
結果C老師把學生打殘了,
社會就指責C老師,說這是C老師的錯,
A、B老師只是幸運沒打出問題而已,
社會自己默許的,打出問題就怪老師,
這不是叫老師背黑鍋,陷老師於不義是什麼?

以新加坡為例,
鞭刑如果不是想羞辱受刑人,何必在受刑時將受刑人全身扒光,
赤身****接受鞭打?


不對, 所有的處罰或者判刑都該有一個標準, 如果藉題發揮或者原本就有暴力傾向的老師
那麼就是老師自己的問題, 樓主說的是在外面胡亂飆車砍人的中輟生, 是該受法律制裁的
我認為鞭刑是可行的, 我可沒說老師可以使用鞭刑, 但適度的體罰我也認同, 你不能因為
找不到適度的標準就禁止體罰, 那無異是因噎廢食, 制度本來就是人該去建立的, 而不是
認為老師找不出一個標準就通通禁止, 那麼引申到社會來, 要是你懷疑法官找不到一個標
準來判刑, 那是不是通通都該禁止刑法?

鞭刑當然或多或少也有羞辱的成份在, 但是我說的重點是, 當你被鞭過之後, 會讓你記住
的不是羞辱, 是後續幾個月的疼痛不堪, 難道我說的不夠清楚嗎? 真的會去犯下這些罪行
的人(搶人砍人強X), 我想對這種區區的羞辱也不會放在眼裡, 麻煩你針對重點討論即可
謝謝
舊 2006-05-18, 12:06 PM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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