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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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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chang564
不好意思,不想捲入爭論。
不過我想說明一下,
酒駕以前可以繳罰鍰或是不繳罰鍰而辦理易處吊扣;
自從不能易處吊扣不繳錢後,就只有繳罰鍰一條路以及吊扣銷駕照XX月不能駕車;
後來修法的過程中,有了超過一定酒精濃度就送法院以刑法論罪的條款;
但是行政罰的罰鍰及易處吊扣仍與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併罰。
自行政罰法出現後,行政罰的罰鍰被刑法的罰金所吸收(即以刑法為主),行政罰只剩下易處、扣車等手段可供運用而已(以上若發生行政罰法與刑法有所衝突時才會發生)。
目前來說,以超過一定酒精濃度來說,因為刑法可以易科罰金,而罰金遠比行政罰的罰鍰小很多了,所以目前實務上,違反35條會出現處罰較先前輕微的現象。
所幸,大家已有再次修法的共識,不過嚴刑律罰有用嗎?希望不要發生以前票據法所產生的社會現象才好。


您好,感謝您的指教,這部份在下也有所聽聞
但部份酒駕行為由行政罰改為刑法罪,
這部份法理上來看仍是變得更嚴厲了

由於並非探討酒駕,加上文筆不好,害怕偏離主題,所以略過不提,謝您將他說的如此清楚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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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06-05-17, 11:59 P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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