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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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evil
1.北市曾提出體罰定義,市教育局長吳清基在2004年12月16日就向全市校長表示,體罰不等於管教,所謂體罰有2種,身體上的體罰定義是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條將學生打到瘀血等,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就是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管教學生的不當行為並不是 體罰,所以在學生能夠負擔的情況下,依校規輕度罰站、罰跑操場、留校訓勉等屬於合理的管教。而我的想法是「不構成身心虐待」,比照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
2.你舉的例子證明罰在嚴抓時有效,不抓就無效,全國有幾位老師又有多少學生,老師有多少精力能嚴抓,如果殺雞能儆猴,為何台北市的例子不能影響其他縣市共同守法?
3.你也真好玩,你回我回別人的文,然後說你沒說,又不是回給你的,再說原因很多、原因很多、原因很多......,況且這些假釋犯如果又再犯,不是也同時證明「處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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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你想的不構成身心虐待,還是學生想的?你想的不等於學生想的喔!如果學生認定
這是體罰,還是可以告上教育部的,當然了!反正你也不是老師,說說就好了
2.又模糊焦點了!請回答我的問題,我都已精簡化的夠簡單了,真的這麼難回答嗎?
你打這些話的時間,已經可以回答好幾句了。
3.請不要轉移焦點,請回答我的問題,難道還要為你把前文剪貼出來嗎?這樣不好吧
這樣你也看的難過,我也貼的辛苦,YES or NO這麼難回答嗎?
我的建議是做的到的,當當實習老師並非像當總統或是買球隊一樣遙不可及,不過你的舉例就真的很誇張了,親身體驗有這麼難嗎?還是在這用嘴巴講講就好了,反正死的都是基層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