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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律系畢業的,所以我知道從法的上面來討論,
雄浪的作法的確有他站的住腳的地方,但是他的保固
條款基本上是根據雄浪公司的利益訂定的,甚至還有
下列這種規定:
本公司恕不負責的情形:
因本公司產品瑕疵而造成之其他損害;因使用本
產品所造成之損失;時間、利益、商機或商業關
係之影響及損失.
這種純粹保護公司本身的定型化契約,說句真心話,
真的上了法庭也不見得可以成立.
但是從消費者的立場而言,這個案子有他的特殊性,
因為出狀況的日期跟七日內退換新品的期限只有
3日之隔,而且消費者他並沒有保固條款除外規定的
事項,也就是說今天因為產品瑕疵而有損壞的事實,
而這事實所產生的不利益,雄浪卻完全要消費者去
承受,這就是我看不下去的地方,如果今天螢幕是你
買的,你沒有"幹"在心裡,我會非常佩服你的修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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