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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 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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