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hdvd
我的二審法官就指著我說
政策就是這樣
你想改變就去選立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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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道本站就有幾位郵購D9而被海關移送法院
我也愛莫能助
而本站有網友是海關快遞驗關人員也發表過類似文章
另外有關 "量" 的部份
1片還不一定有機會判無罪
2片就一定會被法官認定意圖散佈而持有
是正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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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的是在夜市買盜版的不會被抓,並不是講在國外郵購正版DVD超過1片不會被抓。
因國外郵購正版DVD,智慧財產局有明確的數量規定,1片就是1片....沒辦法...
基本上,自己從國外郵購一片合法的DVD是不可能被抓的,但2片就麻煩了!
平行輸入著作物的數量問題,除了立法/修法之外,還有個比較快的方法,
要有個倒楣鬼,在上訴到不能再上訴,且判決確定之後,
申請大法官解釋智慧財產局的行政命令所規定的數量,是否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
若違憲,那智慧財產局規定的數量就直接做廢了!
其實這部份也不必修法,就只要抗議到智慧財產局改個數量就好了!
這是行政院部會的職權,找老蘇應該會有用,
沒用的話,再叫符合倒楣鬼身份的人去找大法官解釋。
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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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是立法院立法/修法的
法條 第八十七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法條 第八十七條之一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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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到底是多少?是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規定的,
一、 本一定數量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
(一)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 為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 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一次一份,連幫朋友買都不行喔!夭壽.
(四)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