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hdvd
持有者就有罪.所以夜市買100%盜版的DVD/VCD/CD,買方會被列為被告。而且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而且上法院通常在簡易庭速審速決.
著作權法條 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二款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你有聽過任何一個判決,在夜市買盜版的DVD/VCD/CD,買方會被列為被告嗎?
買方頂多被列為證人而已。
如果持有1~2份也被告,
那以後連檢察官、總統、立委、死老百姓...若持有一份XX刊物的影印文件也可以被告!
牽一法而動全身,連檢察官也不敢把買盜版的一般消費者列為被告。
法官是司法院的,但檢察官又是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檢察司的,
智慧財產局、公平交易委員會...也都是行政院的,都是互為兄弟部門。
台灣的法官沒那麼爛,比較爛的大多是檢察官,
法官會看你持有的
量,這部份才是法官在自由心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