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lyNews
如果被得利告了之後,被告也多勝訴而無罪,
若得利再告,則可以拿過去的判列和舉證,控告得利誣告--->雖然有點難,但也不無可能...
對於這種財團,還可以看他們有沒有濫用獨占地位、約定轉售價格、聯合行為...告他們聯合壟斷。
甚至於若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偏向於財團,
則可像ETC一樣,看他們有沒有官商勾結?--->媒體最喜歡這個了!
把智慧財產局也一起告下去,這樣才能把做官的給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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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願 陳 情 書
受請願機關:立法院
為台灣著作權法自82年修法迄今13年之政策執行,已成文化鎖國、動搖國本之愚民政策!嚴重箝制台灣知識經濟發展!違反民主自由經濟市場!且侵害人民的人權與物權!產業公會依法提出請願陳情書。並向美國政府提出嚴正抗議;
抗議美國政府把台灣當“文化次殖民地”
抗議美國以301條款進行不當經濟侵略
抗議美國政府協助財團不當壓榨台灣人
一、請願事由: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的獨占權利,獨占權利人與使用人間之權益是兩個極端。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製定本法」。但著作權法從1989年以後,無一不是在「特別301」的脅迫下,以超越「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國際條約的保護標準,只為擴大保護「著作權業者」的權益而增修,完全忽視著作權是一般消費者與使用者的權益,更遑論人民有知的基本權利。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說明:
(一)我國既是國際社會的一員,也已加入WTO,縱然WTO的規定有阻知識流通管道,我國仍有遵守的義務,故,從民國82年迄今十三年著作權的過當保護所產生的負面衝擊作概略敘述。全球約佔85%具有學術性電影、音樂、文學等著作,因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輸入權」。致使未在我國發行或未授權代理發行之著作物輸入無門。此不當條文自施行後,完全封鎖整體知識輸入,更嚴重箝制我國教育知識,經濟能源,科技資訊,藝術文化交流管道與發展。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賦予「著作人專有出租權」的不當延伸,造就私權濫用市場獨占行為,導致市場供需嚴重失衡,末端平台急速萎縮90%。更引發法律訴訟爭議,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以刑逼民,全民入罪條款」應予刪除。
現行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其立法意旨已明文規定,且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朝野黨團委員為著作權法修正案協商時,議場全數委員一致認為「散佈正版著作物是社會大眾每天生活必然發生的行為」,唯恐成為全民入罪之爭端,特別主張將「散佈移轉正版真品著作物」予以除罪化,雙方若發生商業契約糾葛侵權應循民事訴訟救濟之。順利完成朝野協商條文。
(四)
公平交易委員涉廢弛職務未依職權介入調查,致使市場長期壟斷、搭售、聯賣之不公平競爭,導致釀成產業急速萎縮90% 災害。
(五)
智慧財產局涉廢弛職務,法令修正後未依職權進行政令宣導,導致著作權法高犯罪率,釀成訴訟案件成災,浪費司法資源甚鉅。
(六)行政執行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智慧財產局,應向立法院提出法令宣導及職務執行報告。
三、請願願望:
(一)立法終止文化鎖國政策,免使台灣淪為文化次殖民地。
台灣人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得自由選擇輸入全球任何
「正版」書籍及視聽著作商品,。
(二) 刪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專有出租權」。
立法保障台灣人民文化自主選擇及使用人之人權與物權。
亦可排除與同法第六十條矛盾之處。
(三)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法理,已明顯違憲,亦侵害人民的
人權與物權。祈請委員再提條文修正案。回歸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各黨團朝野協商之共識,「散佈移轉正版除罪化」,廢除「以刑逼民、全民入罪」之惡法。
(四) 同屬82年禁止平行輸入之商標品、專利品均以解禁,為何唯讀著作物不能。立法院應盡速了解影響層面及原因,進行談判修法解決。
(五)建請立法院各委員重視著作權法議題為國家利益全民利益,盡速邀法學界學者針對「著作物產業發展衝擊與影響」召開公聽會。
四、綜上 謹呈立法院 公鑒
請願單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