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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masao.tw
看清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知悉」開始起算,所以你舉的例子,是不存在的

原來如此
不過,如果是像上述的案例的小孩子
那不就慘了
舊 2006-03-11, 10:30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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