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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e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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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4
引用:
作者masao.tw
看清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知悉」開始起算,所以你舉的例子,是不存在的


問題是不是所有人都知道這條法律.
所以現在要修法變成限定繼承,只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過就是了.
舊 2006-03-11, 10:0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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