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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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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Earstorm
郵差有錯, 把信給9歲小孩簽收.
小孩有錯, 隨便簽收郵件, 應該要叫家裡大人出來.
家長有錯, 放縱小孩亂簽文件.

而我要特別註明的, 家長的錯最大, 怎麼可以讓小孩子代簽自己的名字, 絕對是猥造文書罪.
沒有從小教導正確的觀念, 這父母是做什麼的啊, 沒盡到該盡的責任.


郵差沒錯
小孩沒錯
家長沒錯
無違造文書問題

軍中告知警察,警察移送至地檢(檢察官仍是偵查主體)
雖女同無責任能力,但警察無法作成不起訴,故須由檢察官作成不起訴

結論:軍方大多都是怪怪的
舊 2006-02-26, 05:5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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