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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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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舊 2006-02-21, 03:00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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