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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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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職權就像是政府的律師,
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
檢察官就只能依他對法律的見解,進行調查,幫政府提出訴訟案。
(為所謂的刑事訴訟,公訴,檢察官認為有罪就要告到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法院(法官)
如果不是公訴罪,一般人就要找私人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
(所謂的民事訴訟,認為別人有罪,才要告到法院....,為告訴乃論,不告就沒事)
衛生署也是行政院的,但行政院和司法院是不同的院。在地位上,司法院比行政院更獨立。
至於有沒有罪? 是法官在判的, 不是檢察官在判的,
法官是依檢察官調查出來的證據,再依法判定有沒有罪。法官還可以判政府行政有沒有疏失。
檢察官提出求刑一年,就像私人律師提出要賠償多少錢一樣,兩者都可以唬爛,
尤其檢察官的素質比法官還差,且有調查權,甚至於被政治利用,
所以,在法官還沒判決之前,不必大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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