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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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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hoba
為避免自己生命遭受危險,在互奪浮木時,將另一人"擊傷",自己一人抓緊浮木逃生,對於另一人"因傷而在大海中溺斃",可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這個還有道理......

損害賠償........>是民法.不是刑責
舊 2005-12-16, 03:0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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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