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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個月我也去幫我爸處理車禍事件,情況是∼十字路口;我爸(甲方)是直行車(沒有紅綠燈)對方(乙方)要右灣因為是鄉間小路,而且乙方右灣時如果沒有停下來的話是看不到甲方的來車,我爸發現時已經煞車不及擦撞倒了,但是我爸緊急轉向右邊的車道∼衝進稻田地理,雙方車都有損壞∼對方比較嚴重;車頭全毀∼人有點小擦傷,我爸是安然無事。當到派出所作筆錄時乙方竟然開口說要叫我們陪2萬,我差一點氣的吐血,我沒叫妳理賠就不錯了還要咬我們一口(警方建議我們私下和解)我當機立斷說∼我叫保險公司處理。當保險公司派員出來協調後∼保險公司的建議是賠錢了事(全額保險公司出)因為對方有受傷,就咬著這一點她們勝訴機率比較高,所以我也千百個不願意和保險公司、乙方達成協議,當道他家和解時(對方家境不好)他說了一句我非常不爽的話,他說∼他不是像我們一樣做生意的有錢,所以賠他錢是應該的。啥鬼話阿∼難道這樣就要賠錢阿,我回他∼那下次你找一個開雙B的這樣會賠更多!當乙方拿給保險公司人員醫院的診斷證明時夾帶一張病歷資料∼上面寫著罹患"帕金森式症"(腦部受損,反應較慢),而且看他走路時就怪怪的(小碎步的走)!挖勒∼我反問保險理賠員這樣的病症可以開車嗎?保險人員也跟我呼嚨過去(因為他想趕快結案)就這樣我對台灣法律完全的失望
台灣法律∼情理法,情永遠在第一位∼
我想兄台和小弟的結論就是∼無論自己是否有理,開車就是要小心,不該讓的也要讓,沒出事就好,因為台灣法律的判決往往不是妳所期盼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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