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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co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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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4
引用:
作者norman65
他的第九條跟就是抄襲勞基法第十一條
不過勞基法的第十一條準用第十七條資的規定
要給 資遣費家預告其間工資

三年止少可以領
3個月資遣費(未滿一年按照比例計算)
30天預告期間工資
未休的特休轉為現金...

況且預扣工資最為賠償也是勞基法所不允許的喔...

況且如果公司有虧損 認為是員工的問題,公司可以向員工求償,
但是必須要先付工資,之後再向員工請求賠償...
勞基法的規定是這樣 要保護勞工的最基本生活...

不過扣薪水就算是違反勞基法啦
除非他的工作規則有另外訂立...
有簽約之類,如果有的話可以準備文件給律師看看有沒有違法啦...

在台北嗎? 去找律師吧....
印象中台北市或各地方政府都有義務的勞工律師可諮詢
所以可以問一下勞委會的人
把情況跟他說 相關文件給他看 他們比較有經驗會告訴你
怎樣比較好

台北市好像是135下午?
其他地方要查一...

+1
不要隨便簽自願離職書, 一旦簽自願離職書就全輸了.大不了上法院, 政府有補助上法院的開銷.
舊 2005-07-18, 02:38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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