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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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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534
他的第九條跟就是抄襲勞基法第十一條
不過勞基法的第十一條準用第十七條資的規定
要給 資遣費家預告其間工資

三年止少可以領
3個月資遣費(未滿一年按照比例計算)
30天預告期間工資
未休的特休轉為現金...

況且預扣工資最為賠償也是勞基法所不允許的喔...

況且如果公司有虧損 認為是員工的問題,公司可以向員工求償,
但是必須要先付工資,之後再向員工請求賠償...
勞基法的規定是這樣 要保護勞工的最基本生活...

不過扣薪水就算是違反勞基法啦
除非他的工作規則有另外訂立...
有簽約之類,如果有的話可以準備文件給律師看看有沒有違法啦...

在台北嗎? 去找律師吧....
印象中台北市或各地方政府都有義務的勞工律師可諮詢
所以可以問一下勞委會的人
把情況跟他說 相關文件給他看 他們比較有經驗會告訴你
怎樣比較好

台北市好像是135下午?
其他地方要查一下 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或勞委會也應該可以問問

非自願性失業也要公司開證明才可以成立
之後也可以領失業救濟...

參考參考...
加油
 
舊 2005-07-18, 01:17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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