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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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keteng
安瑟的網購部份,非產品暇疵而退貨也要收10%,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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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網頁所言
原文網址: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1.html
請見
Q6:網路交易是否屬郵購買賣?
Q7:消費者惡意引用消保法第19條要求7日內退貨時,業者有何方法保護自己?
A6:消保法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86年時認為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屬消保法所謂之郵購買賣。
若是利用網路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契約,再將商品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送達消費者手中,此與消保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規定相符,可以認為是該法所稱之郵購買賣。但若是提供服務,或是不需遞送者,是否屬消保法郵購買賣所要規範之交易型態,則尚有疑問。但就郵購買賣要求出賣人必須提供詳細的出賣人名稱、地址等資訊而言,以網路商店虛擬之特質,與傳統店舖交易相比,似乎在網路交易時更有提供詳細資訊之必要。但就數位化商品有時容許試聽、試用者而言,消保法郵購買賣章節規定之七日內退貨權利,似乎又不盡合理。甚至有人主張不是買賣契約而是承攬契約或授權契約即不受拘束。唯,如此一來,消費者之權益保障將大幅減少,對於網路商機之發展不見得有利。總歸而言,若是屬於以網路成立買賣而將實體商品遞交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則應受消保法郵購買賣章節之拘束,至於其他的網路交易型態是否屬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對象,尚有待司法實務的檢驗與認定。
A7:
消保法第19條係規定在郵購買賣的情形,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而不需負擔費用,其立法目的在於郵購買賣不似店舖買賣,消費者可能未看到實體商品,而單憑郵購目錄或電視購物頻道之內容即決定購買,而實體商品可能與目錄或電視上所展示之圖片、動畫...等有所出入,為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消保法乃賦予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貨之權利。此種權利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即使物沒有瑕疵,消費者仍可解約退款。唯參酌消保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並非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唯一目的,若是一味傾向消費者導致業者不願參與市場,則國民消費品質必將下降,亦非消保法當初立法時所願見到之結果。因此在消費者濫用該等權利時,應准業者有拒絕與該消費者進行其他交易之地位。業者亦可考慮民法第148條及第219條所揭諸之誠信原則,請求法院從公平誠信原則上,調整消保法原有規定之效果,並針對惡意之消費者考慮個案之公平合理性(例如惡意之消費者須付某程度之使用代價)。